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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19-07-17 14:29:28  点击数:

  2019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减缴项目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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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大图网)

  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如下

  根据近日公布的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显示,自2019年7月1日,对专利费用减缴条件进行了了调整,调整如下:

  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

  其中个人申请: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

  其中单位申请: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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