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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双招双引政策精选

发布时间: 2019-09-10 11:17:16  点击数:
源自: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一、产业政策

  (一)总部经济

  1.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在我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

  (1)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济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分支机构或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的法人企业(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

  (2)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

  (5)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法人企业,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6)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7)符合济南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可直接认定的企业。

  2.总部企业引进奖励政策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济政办发〔2018〕32号)

  3.总部企业人才保障政策

  (1)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2)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3)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济政办发〔2018〕32号)

  4.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

  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济政办发〔2018〕32号)

  (二)智能制造

  1.积极引进培育行业领先领军企业

  突出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引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先进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对新引进企业和本地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对引进企业和本地企业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济政发〔2019〕1号)

  2.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鼓励“军转民”,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推动军工科技资源进入民用领域,对每项军用技术形成产业化的,给予军工单位50万元奖励。一个军工单位多项技术形成产业化的,可重复奖励。(济政发〔2019〕1号)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发挥省城在产业技术基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扶持,以放大济南优势,促进济南市产业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济发〔2018〕9号)

  3.支持制造模式创新

  聚焦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轨道交通、智能电力装备、环保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仓储装备等领域,推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一体化,柔性制造、互联工厂、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全生产过程能源优化管理、网络协同制造和远程运维服务、增材制造等制造模式创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济政发〔2019〕1号)

  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数字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对2018年后开工、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和软件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济政发〔2019〕8号)

  4.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

  设立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大数据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政府各类融资平台作用,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发展符合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股权融资、数据资产质押等多元化融资便利。(济政发〔2019〕1号)

  (三)产业金融

  1.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②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③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2.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3.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主营业务合同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2)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4.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2)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5.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6.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落户补助。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补助。金融科技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济政发〔2018〕31号)

  7.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

  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集聚一批以境内外知名基金为核心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探索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济政发〔2018〕13号)

  (四)科技创新

  1.引导企业研发总部集聚

  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对十大产业领域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济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依据投资强度和建设成效,一事一议给予扶持。(济政发〔2019〕1号)

  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股权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济发〔2017〕16号)

  在济南高新区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并给予一定额度购、租办公用房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2.加大对创新平台载体的激励力度

  对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各级认定的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济政发〔2019〕1号)

  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可根据孵化数量和质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资金;评选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资金,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济政发〔2019〕9号)

  3.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教育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

  支持高校院所引进国内知名高校院所教育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以及创新团队。引导支持高校院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引进国内知名高校院所来济建立分院或共建二级学院等,分别最高补助3000万元。支持以机构、人才、项目、产业“四位一体”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吸引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在济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成果转化机构,联合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引进的创新团队最高资助200万元。

  支持高校院所搭建国际化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合作平台。支持高校院所发挥长期积淀的国际学术交流资源优势,进行全球布局,对接海外优质创新资源,联合我市企业,面向国际知名高校和高端研发机构,实施“精准引进”,对在我市建立特色学院最高给予30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建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人才交流合作。支持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经考评,对在济产业化落地的科研项目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济人才发〔2017〕7号)

  区县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补助,用于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的有关区县及在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工作中起重要中介作用的第三方法人单位及个人。对起重要中介作用的第三方法人单位及个人,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金。(济人才办发〔2018〕11号)

  4.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济政发〔2016〕20号)

  5.加快建立高效科研体系,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200万元风险补助,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6.加大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推动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并从教育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成果转化基金,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济发〔2018〕9号 济科发〔2018〕20号)

  7.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我市“5150”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8.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济政发〔2016〕20号)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济发〔2018〕9号)

  建立“政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补偿,最高给予合作银行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户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贷款额上限为300万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按照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济发〔2018〕23号)

  9.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政策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2大类共8种券。一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创新券60.5万元。(济政办发〔2017〕9号 济科发〔2017〕49号)

  10.优化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和海外优质资源集聚政策

  设立“侨梦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组建“侨梦苑”产业投资基金,有效破解企业融资困局;设立“侨梦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支持;实施“侨梦苑”企业融资费用补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设立“侨梦苑”专利质押融资专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建立“侨梦苑”服务协同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精准服务。(济政办发〔2018〕11号)

  (五)其他产业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加强服务平台支撑。对新建并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租金补贴。对新开办和新引进的入驻园区软件业企业,经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推荐,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费用30%、最高15元/平方米·每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最长3年。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项目,经园区推荐,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软件业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1%给予推荐企业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分两年执行。对行业内具有领先优势、带动作用明显的软件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加强人才保障。对企业聘用年薪达到综合所得个税纳税标准的软件业高层次人才,自达到综合所得个税纳税标准年度起,5年内参照实缴综合所得个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发放培训补贴,之后3年按70%标准发放。

  对从事集成电路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EDA(电子设计自动化)研发费用最高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济政字〔2019〕41号)

  2.电动汽车产业

  认真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及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按设备投资总造价20%的比例对充电站进行财政补贴,每年列支专项补贴资金50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对于规划中的独立充电站,已列入市政公共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济政办发〔2017〕8号)

  3.生物医药产业

  对企业重点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根据相关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综合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我市新上生物医药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优先列入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济政发〔2016〕1号)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其新药奖励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和生物仿制药奖励500万元,3类、4类国内前三家上市药品奖励300万元。(济政发〔2018〕19号)

  4.现代物流产业

  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用水、用电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5.宽禁带半导体产业

  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

  对生产研发场地费用给予补贴。对在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租用生产或研发场地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金予以适当补贴。(济政办字〔2018〕91号)

  6.医疗康养产业

  推进品牌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凡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对达到等级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再按入住老人身体状况,按每人每年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资金。(济政发〔2019〕8号)

  7.会展业

  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m²(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200万元。

  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m² (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150万元。

  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20000m²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30-80万元。

  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济政办发〔2018〕9号 济商务字〔2018〕71号)

  8.商贸流通

  对新建或改造的进口商品交易平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对通过济南口岸进口水果、冰鲜和水生动物数量较大且形成分拨集散效应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和连锁公司建设农村地区经营网点,对拥有20家连锁店以上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在镇驻地新建的直营店数量达到10个以上,且单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每个店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50万元。深化与知名电商合作,建设县、镇、村三级服务站点,到2020年镇级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培育一批电商特色小镇,对获得市级以上称号的电商特色小镇,给予项目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奖励。(济政发〔2019〕8号)

  二、人才政策

  (一)实施顶尖人才集聚计划

  对全职创新杰出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5000万元项目资助;对柔性引进创新杰出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30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全职创新领军人才,给予300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3000万元项目资助;对创业杰出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50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0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30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济人才办发〔2018〕18号)

  (二)深化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

  重点支持“四个中心”建设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特别是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量子科技、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对入选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别分A、B、C三类给予经费资助。创新人才:A类200万元,B类100万元,C类50万元;创新团队: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创业人才: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创业团队:A类500万元,B类300万元,C类200万元。(济人才办发〔2018〕1号)

  新来济创新创业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直接纳入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管理服务范围。对于“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杰出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原则上参照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A类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原则上参照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B类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济发〔2017〕16号) (济人才办发〔2018〕1号)

  (三)深化“泉城学者”建设工程

  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建立柔性引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命名为“泉城学者”,并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对实施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济发〔2017〕16号)

  (四)泉城高端外专计划

  围绕“四个中心”建设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个)左右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团队)。单个项目每年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最多连续资助3年。(济人才办发〔2017〕3号)

  (五)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1.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2.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3.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规定,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类),享受相关绿色通道服务。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我市入托或入学(转学)的,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理程序,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金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金融办转市、区县教育部门,由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按职责审验通过后予以协调安置;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济政发〔2018〕31号)

  4.制定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5年内分层次引进培养一批紧缺型金融人才、领军型金融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打造产业金融人才特区。根据引进金融人才的层次和水平及对全市金融产业的贡献,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生活补贴。对于特别优秀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办理,享受更高待遇。(济发〔2017〕16号 济人才办发〔2018〕15号)

  (六)建立更具活力的省会人才集聚机制

  研究制定有利于驻济中央、省直单位人才在济创新创业的支持政策、激励机制和服务办法。将驻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人才纳入我市资助服务范围,对新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积极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服务。完善驻济中央、省直单位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机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中央、省直单位人才在济创业,享受引进人才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深化校(院)市、校(院)企合作机制,促进校(院)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济发〔2017〕16号)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企业可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济政发〔2019〕9号)

  (七)完善有利于各类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高校、科研院所等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市十大产业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骨干人才及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结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大小,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每人金额为贡献额度40%以内的奖励。(济发〔2017〕16号)

  (八)设立泉城“人才驿站”

  全市范围调剂500个事业编制作为人才编制“蓄水池”,滚动使用、动态管理。凡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5年内保留其事业身份,并享受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服务。(济发〔2017〕16号)

  (九)建立人才“金卡”制度

  为现有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金卡,持卡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创业投资、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社保、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受到及时高效专项服务。加快推进国际学校建设和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办学,更好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对国际化教育和优质教育的需求,新引进的A、B、C类人才子女在就读方面,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妥善安排。妥善解决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问题,消除人才后顾之忧。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A、B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一级医疗保健待遇;C、D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完善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化人才服务窗口一站式办理,深化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跟踪服务。(济发〔2017〕16号)

  (十)实行更为便利的人才居留落户政策

  建立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济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在市人才服务局设立“人才集体户”,来济创业或就业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注册登记就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申请落户。对我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建制”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经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并审核后,可办理落户。(济发〔2017〕16号)

  (十一)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统筹市、县区资源,通过两级共建、县区自建或整合现有房源等形式,集中建设或储备一批人才安居房,作为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周转期5年。允许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对新引进的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B、C、D类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最长免租5年的住房。对企业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月1500元、1000元的标准享受连续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需要购买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并认定后,可不受户籍、在我市缴纳一定期限社会保险等限购政策影响。(济发〔2017〕16号)

  (十二)优化出入境服务

  对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需办理每次可停留180天的R(人才)字签证、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大幅缩短永久居留业务、签证业务、居留许可业务办理时限。将出境紧急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纳入证件办理绿色通道范围。为赴港澳商务企业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济公通〔2018〕220号)

  (十三)中德(济南)中小企业合作区人才政策

  合作区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除享受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外,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按照认定的实到外资额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用于引进国外专家和管理团队等。支持合作区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和专业技术人才实训体系,培育具有良好“工匠精神”的产业人才。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其子女在我市国际学校就学,由济南高新区给予学费补贴。人才本人在我市国际医院就诊,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可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待遇。

  合作区内经认定的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以下简称年收入)贡献额度予以分档奖励。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按个人年收入贡献的45%予以奖励,其他高级管理人才按个人年收入贡献的40%予以奖励(最多8人)。重点企业科技骨干人才按个人年收入及其贡献额度予以分档奖励。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以及研发部门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最多8人),个人年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收入贡献的40%予以奖励;个人年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收入贡献的15%予以奖励。

  合作区内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分别按每月15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最长3年。(济政字〔2018〕77号)

  三、专项政策

  (一)实行社会化招商奖励

  1.项目引进方面

  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对经评审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资金。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市设立的总部,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中央企业一级子公司、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1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

  对引进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引荐人,按照市域外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项目已在境内主板及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50万元额外奖励;引进项目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20万元额外奖励。

  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济政办发〔2019〕15号)

  2.人才引进方面

  建立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落户A、B、C、D类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招聘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在人才全职引进后,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济发〔2017〕16号 济人才办发〔2018〕1号)

  (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放宽外资产业准入限制。优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含港、澳、台投资设立企业,下同)可依法平等进入。我市已出台各项产业发展和专项扶持政策中的涉企、涉项目措施,全面平等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开放落实。(济发〔2018〕45号)

  加大外资招商奖励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下同)制造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来济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7〕3号)规定,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济政发〔2017〕21号 济发〔2018〕45号)

  (三)拓宽利用外资渠道的支持政策

  鼓励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返程投资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积极在城市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等领域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济政发〔2017〕21号 济发〔2018〕45号)

  (四)重大项目招商政策

  对于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前景广阔的世界500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除按照利用外资规定给予奖励外,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可按照市场化方式以股权或其他各方可接受的方式支持引进,重大项目可适当降低收益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济政发〔2017〕21号)

  (五)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政策

  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济政发〔2017〕21号 济发〔2018〕45号)

  (六)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

  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40%的贷款贴息扶持,最高扶持30万元。(济发〔2018〕9号)

  (七)中德(济南)中小企业合作区产业政策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龙头项目,可提供项目厂房代建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代建。租用园区范围内厂房等生产性载体的,给予房租补贴。对投资合作区内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参股基金,给予适当让利或奖励。(济政字〔2018〕77号)

  (八)独角兽扶持政策

  对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最高2000万元;对准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40%,最高1000万元;对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金额为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50%,最高500万元。

  鼓励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按市场化方式与市属国有企业组建专业化投资基金,国有资本可将不超过其投资所持股份的30%,在2年内按照“投资额+固定回报”的价格由企业核心团队予以回购,帮助企业团队锁定股份。

  鼓励独角兽及其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济政办发〔2019〕11号)

  (九)支持平阴、商河发展

  在现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平阴县、商河县引进的世界500强、高端企业、龙头企业等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或资金支持。

  对在平阴县、商河县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实体经济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 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平阴县、商河县,首次升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平阴县机械装备、食品医药、炭素电极、水泥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大对平阴县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装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加大对商河县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装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济政办发〔2019〕13号)

  四、要素供给

  (一)用地支持

  1.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倾斜

  对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非公有制项目、实体经济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济政字〔2018〕9号 济政字〔2017〕80号 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2.实行项目用地弹性管理

  实体经济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期限。(济政字〔2017〕80号 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3.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

  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济发〔2018〕23号)

  4.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

  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0%。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鼓励新型产业集中成片开发,集聚化发展,集约化用地,用地面积50(含)亩以上的项目,可按规定分割转让;50亩以下的,原则上仅限企业自用。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4.0。

  新供的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可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济政办发〔2019〕7号)

  5.“拿地即开工”模式

  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进行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项目政府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济发〔2018〕23号)

  工业、仓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唯一意向凭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首次登记)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济政发〔2019〕12号)

  (二)方便企业获得电力

  简化企业用电申请环节,压缩用电报装时限,低压用户合并现场勘查和装表接电环节,普通高压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高压用户在竣工验收时仅需提供用电工程竣工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根据省电力体制改革安排,推动企业参与省内或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济发〔2018〕23号)

  (三)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

  压缩报建时间,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普通工商客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各区县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研究制定天然气直供政策,推动天然气生产管输企业向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直供服务,对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济发〔2018〕23号)

  (四)方便企业获得供水

  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报装手续、现场勘查、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环节逐项承诺时限,将企业供水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60个工作日以内。(济发〔2018〕23号)

  (五)加强税收优惠支持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税收优惠,执行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底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底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济发〔2018〕23号)

  (六)减轻涉企收费负担

  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清单目录内13项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征收。取消一批市定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杜绝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公共事业、垄断行业向市场主体乱收费行为。(济发〔2018〕23号)

  (七)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设立。由市、区县政府出资3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济发〔2018〕9号 济政办字〔2018〕71号)

  (八)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

  由政府主导,在各开发区、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标准厂房,给予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优惠政策,采取限价、限销售对象等方式对外租售,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实现工业项目“拎包入住”。允许工业企业按栋、按层购买标准厂房或先租后买,所交租金可抵扣房款。(济政字〔2017〕80号 济发〔2018〕23号 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新供应标准厂房用地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用地评估地价,按企业自持标准厂房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100%自持的,按照一般工业用地进行评估;自持比例70%(含)以上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2倍进行修正;自持比例30%(含)以上70%以下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1.5倍进行修正。

  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照7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经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财政补贴,三层以下不予补贴。(济政办发〔2019〕10号)

  五、营商环境

  (一)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企业开办“一次办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商事登记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对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由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一企多证”为“一企一证”。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对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实行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法定事宜或纠纷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结时限等信息。(济发〔2018〕23号)

  (二)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1.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予以简化。(济政发〔2019〕12号)

  2.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推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并联推动、验测合一进行的原则,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涉及的综合验收事项,实施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济发〔2018〕23号)

  (三)开展“全链条”审批服务模式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进一步清理投资项目开工前报建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协同放权,依法将投资建设审批事项“全链条”放至各区政府。(济发〔2017〕26号)

  大力推进“一次办成”改革,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事项按链条进行优化整合,实现“一件事情一链办理”。(济发〔2018〕23号)

  (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的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进入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是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实行核准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济发〔2018〕9号)

  (五)加快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

  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实行容缺预审、承诺审批。建设单位取得土地权属、提交设计方案并书面承诺符合规划要求的,于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标准厂房和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只审查整体布局、指标和建筑间距、退让。(济政字〔2017〕80号)

  (六)建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

  实体经济项目取得立项和规划意见后即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民营投资项目可自行决定工程发包方式,非国有控股项目可自行招标,事后备案。实行开工备案制,实体经济项目在具备立项、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意见,并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后,可先行备案开工建设,同步完善手续。(济政字〔2017〕80号)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其排污总量指标落地辖区难以平衡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吨/年的新改扩项目,道路、管线类项目,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排污总量确认豁免。(济环字〔2018〕166号)

  (七)试点项目建设承诺制

  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试点项目建设承诺制,企业在获得用地后对建设工程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及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勘察、设计,通过技术性审查合格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允许建设施工,施工过程接受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济发〔2018〕23号)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济发〔2018〕9号)

  (九)严格兑现招商承诺

  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协调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兑现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承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济发〔2018〕23号)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遇有招商承诺未兑现事项、部门出台招商政策未兑现事项,可进行投诉。

  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高新区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承诺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受理部门针对投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转责任落实部门。责任落实部门接件后,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兑现落实或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遇有特殊情况的,3 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部门并对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济投促发〔2018〕8号)

  (十)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组建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反馈落实和跟踪监控。企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查处曝光机制。(济发〔2018〕23号)

  来源/山东新金融产业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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