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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全文发布

发布时间: 2017-11-17 14:49:29  点击数:

   创新山东

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增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驻济高校院所创新资源优势和创新引擎作用,大力推进“招商引智”工作,统筹集聚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提高我市源头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能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和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加速发展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为变道换向提前布局,实现“外地高校院所引进来,本地高校院所活起来,平台建起来,项目抓起来,产业火起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校院所“筑巢引凤”,建设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高端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

  (一)支持驻济高校院所建设高水平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平台体系

  1.支持高校院所组建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以及一流学科。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批准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列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和“省一流学科”建设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对高校与我市企业联合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项目资助。

  2.支持高校院所单独或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定期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绩效年度评估,年度被评定为优秀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3.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培养创新团队。支持高校院所在国际领先的优势学科和技术领域,新组建若干创新团队,经评审认定,可每年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连续三年扶持,用于创新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4.支持高校院所单独或联合设立各类产业创新载体。支持高校院所新独立组建或与我市各区(园区)和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方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在济产业化落地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可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5.支持高校院所建设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打造“泉城众创空间”等品牌,对新独立建设或与我市各区(园区)、企业联合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投资规模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创业服务能力强、孵化绩效突出的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创业服务补贴,最多连续支持2年。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可享受活动券政策补助。

  6.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科研带头人工作室。鼓励高校院所设立科研带头人工作室,开展传帮带,培养杰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

  7.推动高校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制度,推动高校院所的研发机构、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提供创新服务,所获创新券兑现资金视同成果转化收益。

  (二)支持驻济高校院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教育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

  8.支持高校院所引进国内知名高校院所教育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以及创新团队。引导支持高校院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引进国内知名高校院所来济建立分院或共建二级学院等,分别最高补助3000万元。支持以机构、人才、项目、产业“四位一体”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吸引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在济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成果转化机构,联合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引进的创新团队最高资助200万元。

  9.支持高校院所搭建国际化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合作平台。支持高校院所发挥长期积淀的国际学术交流资源优势,进行全球布局,对接海外优质创新资源,联合我市企业,面向国际知名高校和高端研发机构,实施“精准引进”,对在我市建立特色学院最高给予30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建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10.支持高校院所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人才交流合作。支持深度参与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经考评,对在济产业化落地的科研项目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

  (三)吸引国内外“大院大所”来济设立研发或成果转化机构

  11.支持各县区等积极开展科技招商活动。鼓励各县区等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层次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视年度科技招商的总规模和成效等情况对县区等进行考评,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以及改善科研条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2.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引进国内外“大院大所”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对在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工作中起重要中介作用的第三方法人单位及个人,事前经政府部门备案,事后经审核,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服务济南新旧动能转换

  13.建立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一张网”管理平台。依托立足山东、辐射全国的山东科技创新成果交易大平台,建设连接相关部委和先进省市的网络平台,集聚、对接高校院所科研平台、基地、人才、团队、成果以及我市企业等创新资源供需双方,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发挥平台线下服务和线上应用的优势,对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交易及产业化实施“店小二式”、“全链条”跟踪服务。

  14.设立研发专项资金支持驻济高校院所创新研发。支持高校院所和我市企业联合在济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建立高校院所产学研和成果转化项目库以及“项目储备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绩效导向,通过补助、“借转补”等方式对高校院所研发并在我市实现成果落地转化的项目择优扶持,一般按项目投资额1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驻济高校院所与济南市合作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产业化项目,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中用于高校院所人员劳务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15.设立基金支持驻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济转化。利用“教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驻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同高校院所研发专项资金实行联动扶持,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济产业化落地提供资金扶持。对驻济高校院所设立的成果转化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可按基金总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参股设立子基金,专项用于支持驻济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在济落地转化。

  16.支持驻济高校院所和企业以“柔性引进”方式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合作。对驻济高校院所和我市企业以“柔性引进”方式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技攻关以及合作研发等,且研发成果在济南产业化落地的项目,给予上述研发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政策的扶持。

  17.支持高校院所及社会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完善科研人员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机制,依法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促成省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的在济南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和驻济企业,在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发生前,在市、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完成首次备案登记的,可在完成成果转移一年后,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项资助最高200万元。

  18.支持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对在本地转化的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并经济南市科技局备案的在济南市注册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对通过济南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项资助最高80万元。

  19.支持高校院所人才在济创新创业。对高校院所在济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泉城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优先推荐申请风险投资资金支持。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院所为推动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以单位资产、资金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的企业可领取最高30万元的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

  20.支持开展科研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对高校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可自行支配用于开展服务活动。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若干政策的统筹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

  对符合本政策,同时又符合其他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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